(2017)闽01刑更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万海容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海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32号罪犯万海容,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海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0830.3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2683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2016)闽01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海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104.5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万海容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万海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万海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万海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海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