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惠明与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明,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548号申请执行人孙惠明,男,汉族,1965年8月7日生,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常熟市莫城镇高泾村,机构代码:14209841-0。法定代表人瞿建中。孙惠明申请执行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7)第65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孙惠明918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八辆汽车,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六处不动产,分别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苏常公路莫城段(湖鹤村高泾段)25号、虞山镇苏常公路莫城段(湖鹤村高泾段)25号1幢、2幢、3幢、13幢、苏常公路莫城段25号1幢。上述不动产已被(2016)苏0581民初10401号案件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7)第65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群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