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彭小住、彭新民与李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柱,彭新民,李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彭小柱,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彭新民,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素丽,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彭小住、彭新民与李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素丽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临路储蓄所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素丽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临路储蓄所()账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