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268,194.00元外,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1,806.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01,716.00元(2012年8月19日判决生效之日至2014年8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分段计算;2014年8月2日至2017年4月14日按日万分之1.75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3,325.00元、保全费2,270.00元,合计189,117.00元。后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94,267.00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189,117.00元,扣缴执行费5,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2)绥北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