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3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九月与王秀合、杨柳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九月,王秀合,杨柳,西峡县元丰益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袁九月。被执行人:王秀合。被执行人:杨柳。被执行人:西峡县元丰益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合,系该公司经理。袁九月与王秀合、杨柳、西峡县元丰益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还是能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秀合、杨柳、西峡县元丰益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九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秀合、杨柳、西峡县元丰益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秀合、杨柳、西峡县元丰益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九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秀合、杨柳、西峡县元丰益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九月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申请执行人袁九月发现被执行人王秀合、杨柳、西峡县元丰益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九月可持本裁定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