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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卫东与杨丽红、张海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卫东,杨丽红,张海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509号原告:闫卫东,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苏克勤,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丽红,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海江,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闫卫东与被告杨丽红、张海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闫卫东提供的被告杨丽红、张海江住址及通讯信息,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闫卫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