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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2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荔生与陈玉新、林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荔生,陈玉新,林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荔生,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玉新,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剑春,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荔生与被执行人陈玉新、林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黄荔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玉新、林剑春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在莆田市内有房屋等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304执1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同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剑春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2017年6月29日,本院划拨到被执行人林剑春的银行存款共计34796.53元,已全额转为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2017)闽0304执12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玉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市××区××街道××大道××启迪温泉小区××楼××、××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玉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市××区××街道××大道××启迪温泉小区××楼××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玉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城区××街道城门街××小区××室、××室、××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因系轮候查封且非抵押权,暂无法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翁文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林梦周书记员 黄怡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