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志伟、李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志伟,李瑞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豫0922民初3199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女,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全,系该社法律顾问。被告:陈志伟,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李瑞峰,女,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志伟、李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清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龙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