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9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晋合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蒲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晋合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蒲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9400号原告:上海晋合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雄,男。被告:蒲小英,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上海晋合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合公司)诉被告蒲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红、吴志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晋合公司诉称,被告是原告的员工,2016年10月,被告体检检查出肺部异常,经上海职业病鉴定医院鉴定,属非职业病,之后被告自己感觉不适去医院检查后需住院治疗,原告本着仁义道德出发,考虑到被告家境困难,在没有写借条的情况下,先暂借给被告人民币12,000元作为住院押金,被告痊愈出院,很多医药费进入社保统筹支付,公司代垫押金尚有余款被告也未归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12,000元。被告蒲小英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从事生产部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双方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续签劳务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延至2017年10月28日。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19日,被告住院治疗。因被告治病所需,原告为被告垫付12,000元。因催要款项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除本案纠纷外,双方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书》、暂支单、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预交金收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垫付12,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借款项,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晋合木业制造有限公司归还1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蒲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