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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桃芳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桃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57号罪犯杨桃芳,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桃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杨桃芳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闽01刑更50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桃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杨桃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26075元,其中上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26075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桃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桃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桃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桃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26075元退还给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