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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古银涛与朱统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银涛,朱统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古银涛,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朱统一,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09)金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3573元(含执行费250元),未执行标的235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致使本案无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导致本案不能。且无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