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蕾、王光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蕾,王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王蕾,女,199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王光云,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光云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本次应执行36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36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