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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郑某1、刘某等与郑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刘某,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初2534号原告:郑某1,男,汉族,1931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刘某,女,汉族,1933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保程,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2,男,汉族,1952年11月3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郑某3,女,汉族,1956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被告:郑某4,女,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郑某5,女,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郑某6,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郑某7,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淅川县。原告郑某1、刘某与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和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1、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某7在第一次开庭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6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郑某1、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郑某2、郑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1、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六被告到二原告现在居住的地方(淅川县××河乡××村),轮流半个月赡养二原告;二、要求六被告每人每年支付二原告生活费和医药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二原告现已八十多岁了,年老体弱,××,需要花去大量的医疗费,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因原告郑某1患有××、心绞痛,原告刘某患有严重贫血,二原告的病都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因此请求法庭依照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被告郑某2答辩称,我同意两位老人所说的意见,赡养问题应从2017年开始执行。被告郑某3答辩称,我同意两位老人所说的意见,我也同意被告郑某2所说的意见。被告郑某4、郑某5在第一次开庭时,答辩称同意二原告由被告郑某2、郑某7轮流赡养父母,四个女儿每人每月出300元的赡养费,××问题需就医的话,医药费由兄妹六人共同承担。被告郑某6缺席庭审,但在第二次庭审前,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称,二原告应跟随两儿子生活,父母离儿子近,儿子帮忙照顾父母,父母随儿子生活也安心。作为女儿,我一直没放弃父母,我身体如果恢复的好,我会回父母身边照顾他们,如果我不能去照顾他们,我会支付他们一定的生活费用。因我下岗,无稳定工作,无稳定收入,经济并不宽裕,但会依据自己的生活水准,一年支付父母三个月的生活费1800元。请法庭帮助老人指定一个银行账号,我会把生活费打入该银行账号。被告郑某7在第一次答辩称,我兄弟二人一轮一个月,到期后由下一个人赡养人接父母过去,负责接不负责送。四个姑娘应出的赡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分别系原告郑某1、刘某的长子、长女、次女、三女、四女、次子。二原告现已年满八十岁,××,原告郑某1患有××、心绞痛、××,××在床,原告刘某患有××,二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料其起居生活。二原告长期在位于淅川县××河乡××村的家中居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例、诊断证明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法律规定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乌鸦有反哺之意,羔羊有跪乳之恩,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均系原告郑某1、刘某的亲生子女,均由二原告抚养成人,二原告对六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现二原告年老体弱,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且六被告都有能力赡养二原告,应当由其六人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本案中,二原告因患有××且年龄较大,且六被告居住地较为分散,不宜轮流到六被告家中由其赡养照顾,可由六被告每人15天轮流到二原告居住的地方即淅川县××河乡××村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考虑到原告郑某1患有××、心绞痛、××,××在床,原告刘某患有××,医疗费支出也是一笔大额支出,结合其实际情况和当地消费水平,本院酌定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费、医疗费500元,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当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15天按照顺序轮流到淅川县滔河乡罗山村对原告郑某1、刘某履行赡养义务;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郑某1、刘某500元的医疗费及生活费(自2017年8月份起开始执行,于每月1日前付清当月生活费和医疗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7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