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发与被执行人金哲铭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再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发,金哲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发,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金哲铭,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发与被执行人金哲铭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哲铭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哲铭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迮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