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莉与孙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莉,孙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4200号原告:方莉,女,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孙宏光,男,1984年3月8日生,住前郭县。原告方莉诉被告孙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宏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方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要求孙宏光给付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6日,孙宏光在方莉处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据一枚,约定2017年9月16日还清,现还款日期已过,孙宏光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偿还欠款。方莉向本院提供了借据一份、租赁合同书一份。孙宏光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6日,孙宏光在方莉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借据载明:“借据:借款人孙宏光,因需资金周转现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小写人民币50000元整),借款各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2017年7月16日,还款期为2个月,即2017年9月16日前全部偿还毕。按时还清借款无利息,逾期尚未还清的金额按照中华人民银行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息……”。本院认为:孙宏光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方莉要求孙宏光给付借款50000元,并提供了孙宏光出具的借据。本院对孙宏光向方莉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方莉要求孙宏光给付借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方莉要求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不符合借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利息应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月利2分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宏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方莉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月利2分计息,至执行终结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孙宏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