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人力资源局、武汉力肯创展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人力资源局,武汉力肯创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单位负责人。被执行人:武汉力肯创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新1号楼1-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惠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行审11号行政裁决书,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力肯创展建设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行政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汉力肯创展建设有限公司的100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