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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463陆华军与倪艾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华军,倪艾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3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华军,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艾标,男,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旺(系倪艾标之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上诉人陆华军因与被上诉人倪艾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2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陆华军以其已与倪艾标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华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陆华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文博审判员  刘 扬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晓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