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马思远与丁伟、高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思远,丁伟,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思远,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丁伟,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高虹,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0321元(含执行费645元),未执行标的503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伟名下的汽车车户,但因上述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