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绍付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绍付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刑初3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绍付,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象山行政村龙池自然村**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浏家港镇朝阳小区4栋楼102室,自2014年8月1日起租住山东省兰陵县城市花园A区**栋*单元***室。2013年7月25日因开设赌场被兰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绍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绍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丁绍付与其合伙人吴宇在兰陵县兰陵路开元商城三楼开设“鸿腾动漫城”游戏厅,丁绍付负责经营管理。2013年7月25日,丁绍付因在该动漫城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兰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5月份,丁绍付又在该动漫城放置五台“啪啪乐”、五台“摩尔庄园”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6月10日,郯城县公安局民警将上述赌博游戏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绍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牛新生、宋云山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函、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绍付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绍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丁绍付适用缓刑,并到其经常居住地司法机关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绍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旖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