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翟玉珊申请执行赵云、巫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玉珊,赵云,巫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玉珊,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巫荣华,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翟玉珊与被执行人赵云、巫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1)东法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东法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