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候佰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佰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佰超(曾用名:侯彬),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6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6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佰超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佰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候佰超伙同张某某、岳某某(二人已判刑)在前郭县巴特尔商场附近租乘姜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松原市宁江区江北小白楼附近时,持刀威逼姜某某并让其拿钱,因姜某某反抗,被告人候佰超及张某某、岳某某对姜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某用刀将姜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姜某某伤情构成重伤。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候佰超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候佰超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候佰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5日22时��,被告人候佰超伙同张某某、岳某某(二人已判刑)在前郭县巴特尔商场附近租乘姜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松原市宁江区江北小白楼附近时,持刀威逼姜某某并让其拿钱,因姜某某反抗,被告人候佰超及张某某、岳某某对姜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某用刀将姜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姜某某伤情构成重伤。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候佰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害人姜某某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候佰超供述:记得是2006年过年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岳某某在前郭县的一个网吧玩,张某某上网吧找我俩,岳某某就跟我说要出去抢个出租车司机整点钱花,之后我就跟他们走了。出了网吧我们三个在道边走了一会后在巴特尔商场附近打了一台出租车,司机问我们打车去哪。我说往江北小白楼那,上车后我坐副驾驶的位置,岳某某坐我后边,张某某坐在司机的后边。我们打车到江北小白楼附近,岳某某让司机停车,出租车司机把车停下之后,张某某从座位后边搂司机脖子,我在副驾驶拿刀也逼司机,岳某某和张某某不知道谁喊的让司机拿钱,这时候出租车司机就挣出去下车了。看司机下车我们三个也都下车了,我们三个就跟司机动手打在一起了。我把刀揣到兜里了,用脚踹了司机两脚,岳某某也用拳脚打出租车司机了,张某某用刀把司机扎伤了,张某某说把司机扎伤了,我们一看司机受伤了就都跑了,然后我们三个就回江南了,我们什么也没抢着。2、被害人姜某某陈述:2006年2月25日晚上10点多钟,在江南巴特尔后侧一路站点,从胡��里出来三名20来岁的男子租我车,说去江北小白楼,讲好价15元钱,他们就上车了,一个坐在副驾驶位置,两个坐在后排,车开到江北小白楼胡同,开进能有500多米,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男子让我把车停下,刚停好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人拿刀就奔我逼来,我后边的人也拿刀奔我逼来,我急忙打开车门跑下车,那三个人用刀逼过来的时候就喊:把钱拿出来。我跑下车这三个人也都下车了,把我的衣服拽下去了,我跑到车前四五米被他们三个人围住了,给我一顿扎,扎倒我两三次,我起来又都被他们扎倒了,后来他们就跑了。我起来发现衣服在车门旁边,我捡起衣服就上车了,把车开到前郭县医院,发现衣兜里的300多元钱没了,钱是他们拿走的还是掉到哪儿了我就不知道了。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岳某某还有候佰超打���去江北小白楼那。当时我在司机后边坐着,候佰超在副驾驶上,岳某某也在后边坐着。我去搂司机的脖子右手拿刀逼上他时,这个司机把我的刀拽住了,候佰超在一旁把刀拿出来逼在司机的肚子处骂:X你妈的,把钱拿出来,不拿出来扎死你。这时司机挣脱开跑到车下,我们三个都下车了。岳某某把这个司机打倒三次,我拿刀扎了这个司机的屁股三刀,肚子四刀,当时没有出血,司机还踢了我一脚,我就跑了,候佰超也跑了,我们就都跑了。4、同案犯岳某某供述:2006年2月初2前几天,我和张某某、候佰超我们三人在香满楼火锅楼下打了一台红色捷达车,司机是个男的二十八、九岁。我们打车到江北小白楼附近开始抢劫。张某某在后边搂脖子没有搂住,这个司机挣出来了并下了车,我们三也下去,我们就打起来了,把司机打倒了,张某某和��佰超拿刀了,张某某给司机还扎了几刀,脑袋也打坏了,然后我们三就跑了,什么也没有抢到。5、证人候某某证言:候佰超是我儿子。他还有一个户口叫侯彬,候佰超2006年伙同他人参与抢劫的事我不知道,那几年他干啥也不和家里说。6、2006年5月27日前郭县公安局,吉松前公刑技法活字2006-64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鉴定人姜某某之损伤为重伤。7、2007年4月4日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岳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8、2016年11月17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侯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金人民币5000元。9、松原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侯彬2016年11月17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以侯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止。于201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10、前郭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候佰超与侯彬为同一人。11、电话记录:被害人姜某某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要求被告人候佰超赔偿其经济损失。12、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候佰超1986年7月12日出生,未发现有前科劣迹行为。13、抓捕经过:被告人候佰超于2017年6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佰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欲强行抢走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候佰超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候佰超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佰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