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华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华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074号罪犯叶华秋,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马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华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华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华秋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54元。本院认为,罪犯叶华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华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华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华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54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