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再国与被执行人闫英豪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国,闫英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830号申请执行人:王再国,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府前路。被执行人:闫英豪,男,1987年06月0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夏甸镇东河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再国与被执行人闫英豪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英豪拥有轿车一辆(鲁KK0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英豪所有的别克汽车一辆(鲁KK0X**)。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