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再国与被执行人闫英豪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国,闫英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830号申请执行人:王再国,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府前路。被执行人:闫英豪,男,1987年06月0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夏甸镇东河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再国与被执行人闫英豪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英豪拥有轿车一辆(鲁KK0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英豪所有的别克汽车一辆(鲁KK0X**)。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