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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罗霞、罗国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罗霞,罗国良,姚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3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4号。负责人:何涛,该支行行长。被告:罗霞,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罗国良,男,194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姚俊英,女,194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人民路支行)与被告罗霞、罗国良、姚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虽提供了被告罗霞、罗国良、姚俊英的住址,但本院按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所提供的信息多方查找未果。由于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罗霞、罗国良、姚俊英确已下落不明的依据,应视为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提供的被告罗霞、罗国良、姚俊英的信息并不具体明确。因此,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清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