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荷莲被告丁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荷莲,丁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22号原告:唐荷莲,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丁晖,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负责人:唐健民,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荷莲,被告丁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荷莲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荷莲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原告唐荷莲负担。审判员 乐青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