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少琼犯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少琼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61号罪犯刘少琼,女,1972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刘少琼及同案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5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少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少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刘少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对罪犯刘少琼予以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琼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