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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燕纯与郑其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纯,郑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周燕纯,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其,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执行人周燕纯与被执行人郑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其应向申请执行人周燕纯支付1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4执21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张草萍审判员 周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志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