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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亿佰亿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亿佰亿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大道南美花园丽日楼。法定代表人:朱水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亿佰亿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东路原排水六所旁津西早市院内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356724624Y。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亿佰亿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亿佰亿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征求申请执行人安徽池州百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