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与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925号原告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骆驼厂村。法定代表人陈立民,职务董事长。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甲山镇松挠沟门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奎,职务董事长。原告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德县工商工行(帐号04×××05)的存款80万元。原告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德县工商工行(帐号04×××05)的存款8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