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与铁门关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畅、王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铁门关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畅,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5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西河区七组7-123号。法定代表人:杜卫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铁门关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畅,女,1997年出生。被执行人:王艳,女,1984年出生。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与铁门关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畅、王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1民初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包 勇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波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