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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甘肃顶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陇西益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西益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1199号申请行人:甘肃顶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622926200001320,住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东塬乡林家河滩。法定代表人:易圣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陇西益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48DQC6D,住所:陇西县巩昌镇东郊王家坪。法定代表人:李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顶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益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7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陇西益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58247元(含一审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3688元、诉讼费29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