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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永俊与被执行人付训华、陈汉春、陈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俊,陈巨成,付训华,陈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永俊,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委托代理人:薛久宏,男,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巨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被执行人:付训华,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被执行人:陈汉春,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永俊与被执行人付训华、陈汉春、陈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4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