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傅小平与赣州市百大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小平,赣州市百大超市有限公司,钟献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傅小平,女,195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市百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8号中联商城F栋。法定代表人:钟献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献成,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傅小平与钟献成、赣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516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已执行款项为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