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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潘、林攀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晓潘,林攀媛,李建忠,陈宗岳,邓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绅客服饰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46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429628。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晓潘,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攀媛,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建忠,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宗岳,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谨,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绅客服饰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6号A栋(石井镇大冈村基围外(土名))A3045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7219681-8。经营者:陈晓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4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陈晓潘的号牌为粤B×××××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