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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平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067号罪犯陈平,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及责令退赔人民币51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及责令退赔人民币51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