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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胥北令与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北令,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胥北令,男,1976年8月7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643614264。法定代表人:孙卫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胥北令与被执行人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6631元,执行费494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案款336631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