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大红、刘海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大红,刘海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大红,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海河,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付大红与被执行人刘海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股权,冻结了部分银行账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人员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承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