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宓黎莉与被执行人嵇春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宓黎莉,嵇春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宓黎莉,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嵇春奇,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苏0111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宓黎莉与嵇春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宓黎莉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嵇春奇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宝霞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毛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如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