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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春香、王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香,王林,苏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香,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林,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苏金宝,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金宝银行存款81800.00元。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