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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9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浩特与项仕泽、赵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浩特,项仕泽,赵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9519号原告:林浩特,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项仕泽,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赵铸,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浩特与被告项仕泽、赵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浩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藤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