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卫诉被告马占魁、黎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卫,马占魁,黎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1012号原告马文卫,男,回族,1946年5月8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宏德,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占魁,男,回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黎桂英,女,回族,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马文卫诉被告马占魁、黎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马文卫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卫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文卫负担。审判员 牛占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