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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卫诉被告马占魁、黎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卫,马占魁,黎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1012号原告马文卫,男,回族,1946年5月8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宏德,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占魁,男,回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黎桂英,女,回族,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马文卫诉被告马占魁、黎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马文卫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卫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文卫负担。审判员  牛占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