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爱华、项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华,项超,项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94号申请人许爱华,女,1981年12月1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项超,男,1978年2月20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项滨,男,1990年12月1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许爱华与被执行人项超、项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8000元,双方协商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