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旭梅与陈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梅,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张旭梅,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梅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陈勇已自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1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