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7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允才与林元票、林元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允才,林元票,林元操,董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315号原告:陈允才,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林元票,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元操,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董美玲,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允才诉被告林元票、林元操、董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允才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钦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曾新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