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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蒋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蒋建武,郭双菊,蒋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地址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被执行人蒋建武,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郭双菊,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蒋建文,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蒋建武、郭双菊、蒋建文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16)桂033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