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清与被执行人曹顺山、考向荣、曹建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清,曹顺山,考向荣,曹建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清,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玲珑镇张格庄村。被执行人:曹顺山,男,195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大曹家村。被执行人:考向荣,女,195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大曹家村。被执行人:曹建阅,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大曹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清与被执行人曹顺山、考向荣、曹建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