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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951197(1-6)。法定代表人:项端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樟泉,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2946559G(1-1)。法定代表人:李小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目前该财产处置条件不具备。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3515067.00元,未执行到位3515067.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