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襄阳聚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廉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聚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廉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054号原告:襄阳聚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浩然路。法定代表人:安国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该公司员工。被告:廉芬,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聚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廉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聚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廉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