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洪均、杨鑫、张志、陈豪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鑫,男,1996年9月13日出生,住绵竹市。被告人陈洪均,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绵竹市。被告人张志,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绵竹市。被告人陈豪,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绵竹市。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鑫、陈洪均、张志、陈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鑫、陈洪均、张志、陈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鑫、陈洪均、张志、陈豪等人在绵竹市东北镇天河路宾利KTV歌厅唱歌,凌晨2时歌厅点歌系统按照相关营业规定自动关闭后,被告人杨鑫心生不满,与歌厅经理赵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赵某,随即被告人陈豪、张志、陈洪均也冲上前一起殴打经理赵某及服务员雍某。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洪均使用匕首刺中赵某头部两刀,刺中雍某头部两刀。被告人杨鑫等人的殴打行为导致赵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致服务员雍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赵某、雍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指控认为,被告人杨鑫、陈洪均、张志、陈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要求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鑫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洪均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志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豪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鑫、陈洪均、张志、陈豪等人在绵竹市东北镇天河路宾利KTV歌厅唱歌,至凌晨2时许,歌厅营业时间结束点歌系统自动关闭。被告人杨鑫心生不满,与歌厅经理赵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赵某,随即被告人陈豪、张志、陈洪均也冲上前一起殴打经理赵某及服务员雍某,期间,被告人陈洪均持匕首将赵某和雍某头部刺伤。四名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赵某、雍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并致赵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雍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杨鑫、陈洪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张志、陈豪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19日主动投案。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赵某、雍某进行赔偿,其中,被告人杨鑫、张志、陈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杨鑫、陈洪均、张志、陈豪的供述,被害人赵某、雍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唐某、李某等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监控视频,情况说明,伤情说明,医疗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杨鑫、陈洪均、张志、陈豪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鑫、陈洪均、张志、陈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鑫、陈洪均、张志、陈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杨鑫、张志、陈豪三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陈豪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洪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杨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三、被告人张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赵娅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亮书 记 员 兰敏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