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监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泽唐、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光霞、王强业、付砚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泽堂,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光霞,王强业,付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监68号申诉人(第三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兰干路奇乐花园*幢。法定代表人:李明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传知,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泽堂,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翔路南侧乐悟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光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史光霞,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王强业,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付砚伟,男,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申诉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执字第13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以物抵债的执行行为损害该公司作为巴州九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监督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诉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监督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申诉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执行监督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监督申请。审 判 长 马 海 英审 判 员 阿不都艾内江审 判 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 亚 莉书 记 员 廖 爰 媛 来源:百度搜索“”